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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據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最高檢日前發佈規定,明確要求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,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減刑、假釋裁定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後十日以內,逐案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。
  除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做出要求外,還規定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,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減刑、假釋裁定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後十日以內,逐案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。
  據瞭解,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部署,從今年3月20日起到12月底,全國檢察機關正在開展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,發現了一批違法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線索。目前,清理摸底的第一階段已經基本結束,正在轉入核實、糾正和查處違法問題的第二階段。  (原標題:入獄“廳官”減刑假釋需報最高檢備案審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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